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政策
2024-07-17 16:25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免征增值税条件:

(1)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3.减征增值税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2)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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