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集聚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各类优秀人才,建立管理规范、灵活高效的人才引进培养机制,根据《中共怀化市委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五溪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怀办发电〔2018〕61号)、《中共怀化市委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动人才引领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怀发〔2017〕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实行双向选择。
第三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市直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市本级统一组织的税收上缴市财政或在市本级人社部门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央、省属企业除外,以下简称市本级企业)中从怀化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人才。
第四条 引进对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团队)。
第五条 怀化市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市教育、科技、工信、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安排岗位职务、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七条 引进人才主要包括国际顶尖人才(A)、国家级领军人才(B)、省级领军人才(C)、市级领军人才(D)、高级人才(E)等五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F),具体标准参见《怀化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怀化市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目录》。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团队,是指以高层次人才为核心,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致力于重点项目技术攻关和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团队带头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团队核心成员至少有3人且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占2/3以上。团队应拥有产业化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突破重大技术、学术难题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并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是指带技术、项目、资金落户怀化创业,技术和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要求,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人才(团队)。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且符合以下条件:
1.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国内行业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产业化阶段;
2. 有丰富的自主创业经验,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2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规则的经营管理人才;
3. 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
4. 主要创办人(股权一般不低于30%)来我市创业,其产品处于行业领先,所创办(领办)企业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十条 人才(团队)引进可采取全职引进、柔性引进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全职引进。对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岗位,一般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办理引进手续;国有企业全职引进岗位,按照国有企业补充人员有关规定进行;对进入非公有制企业的,由企业及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程序引进。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可采取顾问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委托、联合攻关、“揭榜挂帅”、对口支援、技术入股、人才战略合作等形式引进A、B、C、D、E类人才。柔性引进的形式、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成果使用及归属等内容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协商,以合作协议方式予以明确,并实行业绩考评。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全职引进人才程序。分为市直事业单位引才和市本级企业引才。
(一)市直事业单位引才
市直单位引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般按照申报计划、编制需求目录、发布公告、报名、考试考核、体检、资格复审、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引进一次。对于引进A、B、C、D四类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随时受理
1. 申报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空编空岗情况,将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人社局汇总。引才计划需明确人才的岗位、数量、学历、专业、职称等资格条件及待遇。
2. 编制需求目录。根据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编制情况,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需求计划,编制《怀化市市直事业单位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岗位需求目录》。
3. 发布公告。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根据发布的《岗位需求目录》拟定引才方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在组织人社部门官方网站或相关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和需求目录。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用人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本单位引才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自行对外发布。
4. 报名。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与网上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5. 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告中的引进条件标准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6. 考试考核。对A、B、C、D类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方式引进。对E、F类人才可采取免笔试的方式引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特点选择结构化面试、试教、实际操作等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考试考核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对考试考核入围的人员,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其是否存在影响引进的情形,出具考察报告,并对考察结果负责。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聘人员,通过报名和资格审查后,岗位未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经考核合格,也可直接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7. 体检。用人单位负责参照最新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有关规定组织体检。
8. 资格复审。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等情况研究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告中的引进条件标准对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汇总确定后报市委人才办。
9. 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市委人才办审核把关后,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组织人社部门官网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10. 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录用及调动等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15日内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按国家有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二)市本级企业引才
市本级企业引才采取“一次发布、长期招聘、定期研究”的引才模式,一般按照申报计划、编制需求目录、发布公告、自主招聘等程序进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启动一次。对于引进A、B、C、D四类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随时受理。
1. 申报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人社局汇总。引才计划需明确人才的岗位、数量、学历、专业、职称等资格条件及待遇。
2. 编制需求目录。根据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编制情况,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市人社局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需求计划,编制《怀化市市本级企业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岗位需求目录》。
3. 发布公告。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根据发布的《岗位需求目录》拟定引才方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示后,在组织人社部门官方网站或相关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和需求目录。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用人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本单位引才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自行对外发布。
4. 自主招聘。由用人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招聘,从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自行与用人单位联系引进事宜,用人单位在与引进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由主管部门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公示。
全职引进人员在引进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试用期),未满3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享受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和其他人才政策。全职引进人员在服务期内原则上只能从事引进岗位的相关工作,不得借调、抽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团队)程序。“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分为人才引进和团队引进。
(一)柔性引进人才
柔性引进人才一般按照制定方案、组织申报、申报审查、专家评审、审批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
1. 制定方案。由市人社局收集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需求、科研难题、项目合作意向等相关信息,制定《柔性引进人才实施方案》,经市委人才办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 组织申报。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紧缺人才或团队的需求,自主衔接合适对象,并与之达成合作意向或签订工作协议,将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社局。
3. 申报审查。市人社局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重点审核拟引进人选学历学位、职称、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等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引进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4. 专家评审。市人社局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引进人员名单及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后报市委人才办。
5. 审批公示。市委人才办将拟引进人员名单及享受相关政策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6. 签订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服务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薪酬待遇等内容,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柔性引进人员一般不少于3年且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3个月(如不足3年可完成工作任务的,以实际所需时间为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服务时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享受人才政策。
(二)柔性引进团队
柔性引进团队由市人社局牵头,对团队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考察,提出拟引进团队名单及支持政策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团队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顶尖人才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随时受理。
第五章 政策待遇
第十六条 设置人才引进专项编制。从市直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编制,专门用于事业单位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专项编制按照“特需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放宽优秀人才评审条件。全职引进的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在首次聘用时可适当放宽资料、年限等条件限制,特别优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于一些档案无法调入的高层次人才,经相关部门审核、考察合格的可就地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住房补贴。全职引进人才可享受住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1. 符合A类人才标准的,补贴100万元;
2. 符合B类人才标准的,补贴60万元;
3. 符合C类人才标准的,补贴40万元;
4. 符合D类人才标准的,补贴30万元;
5. 符合E类人才标准的,补贴20万元;
6. 符合F类人才标准的,补贴4万元;
7. “双一流”大学本科生补贴3万元。
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年考核合格后,按1:3:6分3年发放。
第十九条 生活补贴。全职引进人才3年内可享受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
1. 符合A类人才标准的,每月发放20000元;
2. 符合B类人才标准的,每月发放10000元;
3. 符合C类人才标准的,每月发放6000元;
4. 符合D类人才标准的,每月发放4000元;
5. 符合E类人才标准的,每月发放3000元;
6. 符合F类人才标准的,每月发放2000元。
生活补贴原则上每年考核合格后,一次发放12个月生活补贴。
第二十条 工作补助。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聘期内可享受工作补助。具体标准为:
1. 符合A类人才标准的,每年最高15万元;
2. 符合B类人才标准的,每年最高10万元;
3. 符合C类人才标准的,每年最高8万元;
4. 符合D类人才标准的,每年最高6万元。
工作补助原则上每年考核合格后发放。
以上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工作补助按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分别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承担100%、100%、50%。
第二十一条 创新扶持。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承担的项目给予项目资助,具体标准标准为:国家级重点项目最高100万元、国家级一般项目最高80万元、省级重点项目最高60万元、省级一般项目最高50万元、市级重点项目最高50万元。项目资助原则上于每年考核合格后,按1:3:6分三年拨付到用人单位,对签订两年合作协议的,按3:7分两年拨付到用人单位。
创新扶持资助按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分别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承担100%、100%、50%。
第二十二条 创业扶持。对引进我市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带头人给予创业资助。具体标准为:
1. 符合A类人才标准的,给予最高500万元;
2. 符合B类人才标准的,给予最高300万元;
3. 符合C、D、E类人才标准的,根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
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产业的,经评审后,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综合支持。特别突出的创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第二十三条 人才成长激励。对在我市工作的人才,自文件出台后入选A、B、C类人才的,核实后分别给予每人次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晋升更高类别人才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配偶安置。全职引进来怀工作的A、B、C、D、E类人才,其配偶是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且属于我市干部管理权限的,引进后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编制内给予对口安排,无固定工作的,积极推荐参加我市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第二十五条 子女入学。全职引进来怀工作的A、B、C、D、E类人才,其未成年子女申请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给予妥善安排。
第二十六条 户籍办理。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要求取得我市常住户口的,由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本着简化程序的原则,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第二十七条 交通补助。配偶不在怀化居住或父母不在怀化居住的A、B、C、D、E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报销每年一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二十八条 荣誉激励。引进人才在怀做出突出贡献且表现优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规定的,可优先推荐为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各级“两代表一委员”等人选。
第二十九条 引才奖励。企业全职引进A、B、C类人才或相当层次人才,按人才类别每引进一人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全职引进人才在我市入选A、B、C类人才的,给予同等资金奖励。用人单位以猎头方式引进,再按猎头经费30%、最高5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条 全职引进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如需提前终止合同或协议,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汇报,征得市委人才办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或协议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人才引进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除对所涉及的引进人员予以清退、追缴有关款项外,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人才严重流失或其他重大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人才引进办法及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人才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